深圳百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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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份CIF合同,出售矿砂5000公吨,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:"CIF Hamburg,1989年2月份:由一船或数船装运。"卖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,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。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,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,拒绝接受全部单据,并拒付全部贷款。 问题: 买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货物。 分析: 根据合同"由一船或数船装运"的规定,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。卖方在履行合同时,分两批装运,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,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。因此,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。至于第二批货物,虽然违反了合同,但是,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,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,因此,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,最多只能要求赔偿。